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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如何提升执业竞争力 ——浅谈青年律师的职业素养

青年律师如何提升执业竞争力

——浅谈青年律师的职业素养

作者: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 刘华 

执业证号:16210201711868502  联系电话:1362934109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律师执业人数的逐年上升,青年律师的队伍也在逐渐庞大,而作为肩负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重使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青年律师,如何在面对强大的执业压力的同时,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如何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快速成长并逐步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如何从稚嫰的从业者历练为优秀的律师?这是值得每个青年律师、每个律师事务所甚至整个律师行业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青年律师  职业素养  竞争力  


2019年3月7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大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2.3万人,比2017年年底增长了14.8%。”“从年龄结构上看,30岁以下的律师7.7万多人,占18.43%,30岁(含)至49岁的律师26.7万多人,占63.65%,50岁(含)至64岁的律师6.3万多人,占15.21%,65岁(含)以上的律师1.1万多人,占2.71%。”[ 2019年3月7日司法部发布的《2018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44岁以前为青年的人生年龄阶段的新划分方法,我国现在青年律师的占比超过60%。而按照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所发现的二八定律,律师行业20%的律师掌握了全国80%的业务,20%的业务却有80%的律师在抢。这样的行业现状无疑给青年律师带来严重的生存压力和执业困惑,青年律师如何在执业初期快速成长为合格的有执业竞争力的律师是每个青年律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而律师行业所公认的新执业律师3-5年的漫长成长期更是让很多青年律师心生畏惧。事实上,很多青年律师在这个所谓的成长期当中很快的成为优秀律师,也有一部分青年律师在为案源发愁的同时也遭受着来自各方的指责。

在近期代理的几起民事案件中所遇到的几位青年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让人不得不深思,青年律师的成长困难究竟来自何处?青年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在山东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参与一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驾驶的半挂车与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将被害人碾压致当场死亡,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显示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出庭应诉。附带民事被告方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是一位年轻的女律师,在就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时称是被害人驾驶摩托车追尾被告人驾驶的半挂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诉人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对该委托代理律师不尊重案件事实的代理行为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给予了严厉的批评,并强调附带民事被告应当尊重死者,履行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公诉人对附带民事被告方代理律师违背事实的质证意见的指责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非常有利的举动,而作为一位同为女律师的年轻律师,在感叹检察官的正义凛然之余,是内心中深深的感触和惭愧,试问,一个连案件事实都没有弄清楚的律师如何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更何谈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同是该案,依据进行事故处理的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某公路事业管理中心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附带民事被告人当中包括某公路事业管理中心,该被告人委托的代理人也是一位年轻的律师,在当庭质证及代理意见中陈述对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庭审结束后公然向法庭表示,无论判决委托人承担多少赔偿责任都将提出上诉,原因是该公路事业管理中心给他的原则是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尽管法官给该代理人反复强调交警队出具的事故分析意见书对事故原因形成和事故责任比例做出了明确认定,但该委托代理律师依然在阐述“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显然,该代理律师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唯一且至高无上的命令在遵从,把穷尽手段维权变成了不择手段推卸责任。从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似乎无可厚非,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效率而言,行政机关不单纯是维护自身利益,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说一个行政机关以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维护所谓的行政利益,而忽略了法律的公平和司法裁判的效率时,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又如何来实现?如此代理对于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成长同样是有害的。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被告方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是一位来自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该律师到庭时未持有任何的书面资料和答辩等基本材料参与庭审,法庭调查中审判长问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与查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时其回答始终是三个字“不清楚”,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支付工资则一概“不同意”。法官对于代理律师的庭审表现当庭提出批评,指出作为委托代理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案情,并对法庭提问做出正面回答,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既然不知道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又如何不同意支付劳动报酬?但该代理律师并不以为然。如果作为委托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那么又如何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前述三位年轻律师的不同表现,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是青年律师职业素养的缺失。作者认为,青年律师想要破茧成蝶,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优势,首先应当具备以下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1.“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二款]表面上看,了解案件事实就是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查看证据资料,这只能说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优秀的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单纯的是听取陈述和查看证据,而是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寻求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缺少的是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而综合分析能力来源于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把握,这就要求青年律师一定要慎重和认真的来了解案件事实,不能单纯的以委托人所陈述的内容或者仅凭部分证据来界定整个案件事实,而要客观的分析全部证据资料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并进一步以法律为依据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那位被检察官当庭批评的违反法律事实发表意见的青年律师,所需要的正是这种沉下心来认真分析研究案件事实的态度与耐心。

2.“勤业”与“敬业”。作为青年律师,在获取知识和信息方面有着老年律师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这种优势同时也是助长青年律师惰性产生的根源,青年律师会以自己能够快速检索和获取比对信息为由懒于研究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因为这种懒惰思想,导致青年律师们在本身接触案件数量少、案件类型单一的基础上就更缺乏获取学习机会的可能性。

律师业务是实践性工作,所有的经验都来源于案件代理、辩护以及非诉讼业务的开展。知名律师、老律师、律师合伙人、律所主任等都是集业务量和丰富经验于一身的学习榜样,作为青年律师,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执业环境,首先应当摒弃被动学习的思想,寻求向自己身边的老律师、知名律师们学习的机会,多参加旁听老律师、知名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庭审,学习他们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技巧,学习他们代理意见、辩护观点的阐述角度和方向。我们所看到的行业现象是老律师们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工作中都表现的严谨谨慎、一丝不苟,而青年律师大多随意、率性,青年律师选择多向老律师们学习,更重要的是在耳濡目染中形成敬业意识;其次,应当多查阅律所的案卷档案资料,在研究案卷资料中,去推敲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去发现律师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技巧,更重要的是去体会不同类型案件证据用来实现证明目的的证据的罗列方式,这将有效解决青年律师们在面对庞杂的案件证据资料时无从下手的困惑。

3.“精业”与“专业”。随着律师行业竞争的日益剧烈和社会法律问题的多样化,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方向成为趋势。青年律师同样面临业务发展方向的选择和专业化发展领域的确定。很多青年律师在执业之初无法对自己的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定位,更多的时候由于地域特征导致青年律师无法进行专业化选择,但这并不是制约青年律师发展的根本原因。作为青年律师,要确立明确的发展方向,但是不要过早的限定专业化领域。如同医生的实习,在经历了去每一个科室都从事一段工作了解常规业务的情况下,然后才被固定到某一个科室长期从事工作;新执业律师也好、青年律师也好,首先应当熟悉律师业务可能出现的业务类型,明确各个类型业务的特点,这不仅仅是帮助律师了解基础业务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律师更准确的定位发展方向。青年律师在确定了自己的发展方向和业务领域后,应当以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的理念来提升自己,不断钻研业务,了解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到对该业务领域法律知识的熟知和精通,进而实现解决该领域纠纷能力的提升和专业化目标的实现。无论青年律师选择了怎样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执业行为都应当依法实施,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要求,律师执业应当首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合法权益的维护应当是同时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同那位以“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主导应诉方向的青年律师,所谓的法律救济途径显然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和增加诉累。作为专业律师,在处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应当也完全有必要向委托人释明无实际意义的穷尽法律手段的救济方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对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从长远来看,也是对青年律师的自我提升和保护,否则,在错误的理念和操作中,官司屡打屡败,谁还信任这样的律师?谁还聘请这样的律师?

4.“信息化”与“大数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初步形成,有力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下,作为青年律师能够更敏锐的掌握这种信息化发展的趋势,而随着各项司法“大数据”的建立,青年律师同时又具有了更为快捷的获取司法裁判数据信息的优势,很多的律师事务所顺应智慧法院建设和网络化审判体系的建立,形成了律所的大数据平台,这不仅为律所的发展和律师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形成了律所及律师自己的信息化数据体系。而同时,我们也看到更多的青年律师选择依赖,依靠获取别人收集的数据,这样的信息获取方式表面上看是节省时间成本,但是却丧失了整理和分析数据的过程中提升各项能力的机会,更重要的是丧失了形成自己的数据信息体系的可能性。青年律师应当注重信息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大数据的形成与储备,借助各类司法公开平台,建立自己的“大数据”信息资源体系,进一步实现新形势下律师业务能力的提升。

综上,在青年律师已然成为中国律师行业的主力军的形势下,青年律师们应当正视律师行业突出的80%的律师竞争20%的业务的现状,努力提升自身职业素养,使自己成长为具有竞争力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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